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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树楼、被告马*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房*诉称:1996年七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丙。我与被告婚后自2008年以来出现感情危机,被告在外对家庭及孩子生活不过问,并与异性有不正常往来,2010年9月,被告公然带女性回家过夜,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与被告自2011年3月即分居生活,现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马*丙的抚养问题尊重其个人意见;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两子女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共同财产愿意全部归孩子所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马*丙愿意跟我生活,我愿意抚养,抚养费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关于我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情确有这么回事,但不是我把人带回来的,是原告骑摩托车将其他女性接到我家的;原告在外边也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因双方产生矛盾,就让我到上海与其和好,并为我找了工作,我到上海上班后,在上班期间我出了车祸,出院回家休养期间,原告又与其他人离我而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房*与被告马*甲于1996年七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马*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丙。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另查明:2014年度安徽**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30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租收条、照片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履行相互忠实的义务,分别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马**长期跟随马*甲生活,其当庭也表示愿意在原被告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故马**以由被告马*甲抚养为宜,原告房*作为马**的母亲,虽不直接抚养马**,但依法有给付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根据本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马**现在怀远县城关读书的实际需要,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以每月500元为宜;原被告虽均陈述双方有房屋一套为共同财产,并愿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两子女所有,但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故本院对此不做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房*与被告马*甲离婚;

二、婚生子马**由被告马*甲抚养,原告房*自2016年元月起每月给付马*甲子女抚养费500元,每年支付一次,付至马**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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