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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诉称:许*与尹*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尹*的某些恶习,经许*多次劝阻无效。尹*对许*缺乏关心,双方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9月许*独自外出打工,与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求法院判决:1、判令许*与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尹*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许*与尹*于2010年8月经亲友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3月15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许*与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许*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尹*离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许*举证的身份证1份,证实许*的身份情况;2、许*举证的结婚证1份,证实许*与尹*系合法夫妻关系;3、许*举证的户口簿1份,证实尹*的身份情况;4、许*的当庭陈述,对本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相互印证,证据充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许*与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彼此间无根本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要求与被告尹*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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