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石*与方*离婚纠纷一案中,石*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石*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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