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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明列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刘某某、洪*某于2005年经刘某某的亲戚介绍认识,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洪*于2006年2月22日出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已经分居。2013年洪*某因犯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洪*某现在安徽省望江县九成监狱服刑,婚生女洪*由刘某某抚养。2014年,刘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6月23日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刘某某、洪*某离婚。现*某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刘某某、洪*某离婚,婚生女归刘某某抚养,洪*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洪某某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于未能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的矛盾,没有形成良好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为此,刘某某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刘某某因双方感情破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某、洪某某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审法院对刘某某要求与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婚生女洪*的抚养权问题,洪*现由刘某某抚养,强行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原审法院对于刘某某提出由其抚养子女的主张予以支持,刘某某在庭审中,不要求洪*某支付抚养费,对此应为刘某某对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因刘某某在诉讼请求中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且洪*某在答辩期限内也未提出并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对上述问题不予处理。离婚后,如双方产生财产纠纷,均可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另行诉讼。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刘某某与洪*某离婚;二、婚生女洪*由刘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洪*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洪某某上诉称:1、刘某某没有固定收入,刘某某的哥哥和父亲均常年在外租房及打零工为生,且刘某某的父亲患气喘病多年,并不适合抚养小孩。2、我和刘某某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后一直由我打工挣钱养家,并未长期分居。3、我们有共同债务,有刘某某的签名。四合山化工新村的房子贷款尚有10万元左右未还;在担保公司借款6万元未还;向关**借款3万元未还;购买化工新村的房子加装修花了28万元左右。刘某某是外省人,我希望法院将债务问题一并处理,或刘某某找到债主让债主书写刘某某欠的债务与我无关,及刘某某拿出6万元放在法院,我出狱后再决定多退少补。4、刘某某在我入狱前已私自卖了我给她买的白金首饰、摩托车等,还收取房租,因此我不应支付我坐牢期间的小孩抚养费,我也不同意释放后子女归刘某某抚养。综上,我不同意现在离婚,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还有一年左右释放,我希望出狱后和刘某某商量好后子女抚养及债务问题后,再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我和刘某某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刘某某辩称:1、我与洪*某已无夫妻感情,我坚持离婚。2、孩子应由我抚养,洪*某的强奸罪对孩子造成较大伤害,洪*某抚养小孩不利于小孩成长。3、洪*某入狱后,小孩由我抚养,成长较好。我父亲、哥哥均有收入。综上,我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洪*归我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中委托安徽省九成监狱向洪某某送达函一份,要求洪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新证据,至今未收到洪某某提交的任何材料。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与维护,本案中,刘某某先后两次诉请离婚,且本案一、二审中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审据此判决准予刘某某与洪*某离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洪*某现在服刑,且洪*系女孩,由母亲照顾更为方便,一审据此判决婚生女洪*由刘某某抚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洪*某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且债务问题涉及第三人,本案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理并不影响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一审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洪*某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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