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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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