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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方*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方**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教育费等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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