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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郑*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上半年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双方婚后感情较差,被告常因琐事殴打原告,且常年不在家生活,同时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上述多方面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8月11日向遂**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之间感情也未好转,无和好可能,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辩称:原告诉称答辩人打原告属实,但是是有原因的。答辩人承认以前犯过错误,但是今后会改,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上半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丽**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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