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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