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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过岸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基于结婚登记申请书、(2012)绍嵊三民初字第1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绍嵊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绍嵊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有所失和。原告曾于2012年1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又于2013年8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但婚后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失和。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之后夫妻关系并无实际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祝*与李*甲离婚。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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