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沈*应诉材料没有送达,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沈*应诉材料没有送达,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赵某某与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柯*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项*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夏*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訾*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