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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沈*应诉材料没有送达,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沈*应诉材料没有送达,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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