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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訾*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訾*诉称:其与陈*于2014年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均在外打工,相隔两地,感情上缺乏交流,后迫于父母的催促,在没有建立感情基础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虽一起生活工作,但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陈*生活上对其漠不关心,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其与陈*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陈*辩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其与訾*系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前相互了解,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其为婚姻付出很多,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对于夫妻生活中的琐事与矛盾,双方应相互理解、体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訾*与陈*于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訾*与陈*相识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訾*与陈*因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克服自身缺点,慎重对待婚姻,相互包容与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訾*未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訾*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訾*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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