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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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