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卢*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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