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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起,双方租赁位于潮州市枫春路枫春花苑同居。2003年原告有身孕并于2003年3月8日到潮州市妇幼保健院做流产手术。2007年7月7日在湘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湘民结字0601130,2009年5月7日生育女儿程*乙。后被告与其他女子发生婚外情,并且经常殴打原告,最不能让原告容忍的是被告吸食毒品。2013年6月3日,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告无奈向湘桥**道妇联救助,因不想影响家庭,原告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自此,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之间渐趋淡漠。2013年5月6日,被告因毒品犯罪被捕,然后被告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于2014年3月提前假释,但出狱后死性不改,继续沾染毒品,直到现在还有吸食毒品。2015年6月4日2点多,被告再一次吸食毒品后殴打原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原告无奈之下打110报警,凤**出所的民警到了家里才让原告躲过一劫,原告彻底对被告死心。原告能忍受被告没有工作,对家庭冷漠,但坚决不能忍受被告殴打原告及吸食毒品的行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程*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粤U8Bxxx号上海大众小型轿车、被告住房公积金及潮**妮花园x期x幢xx及xx房;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的感情还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与程*甲于2006年7月7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列:湘民结字0601130),2009年5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程*乙。徐*与程*甲婚后感情较好,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因程*甲沾染毒品,对家庭及孩子缺乏照料,且程*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而双方分居,缺乏交流沟通的机会,致夫妻感情受影响。徐*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程*甲因贩卖毒品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决程*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与程*甲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均较好。后因程*甲沾染毒品,对家庭及孩子缺乏照料,且程*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而双方分居,缺乏交流沟通的机会,致夫妻感情受影响,但双方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程*甲能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缺点,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并切实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多为子女利益考虑,夫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同时,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现徐*与程*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徐*与被告程*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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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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