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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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