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甲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