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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仼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底在酒店打工时自行相识谈婚,2000年9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南结字第203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杨*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杨*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杨*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粗暴的性格与我格格不入,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时有搞婚外情的恶劣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不影响儿女的学习与身心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杨*乙、杨*丙、杨*己、杨*戊由原告杨*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钟*辩称,确如原告起诉所称自由相识谈婚,一直以来,双方都为建立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而毫无保留地负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事后都为家庭着想,自我检讨,互相体谅,主动沟通化解。夫妻关系因此更加密切,感情日渐加深。原告无端猜疑和要求离婚,确实莫名其妙和深感痛心。原告的错误行为不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可能是受人唆使,一时冲动所致。因此,答辩人原谅原告这次冒失行为,并真诚地奉劝原告,不管遇到多大的困准,答辩人永远是你坚定的支持者。希望原告倍加珍惜双方十多年来所建立起的深厚夫妻感情。同时,恳请法官不准予离婚,给双方一次沟通磨合的机会,让原告仍像以住一样,与答辩人继续携手努力共建美好幸福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底在酒店打工时自行相识谈婚,2000年9月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粤南结字第203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杨**嫒,就读于高**山中学;年月日生育儿子杨**,就读于化州**尾小学五年级;年月日生育次女杨**,就读于化州**尾小学;年月日生育次子杨**,现在化州**尾小学读幼儿园。婚后夫妻双方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沟通不足,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5年9日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钟*的婚姻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是自主自愿的。婚后生育有四个孩子,均未成年。原、被告应珍惜多年来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及家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遇事应冷静处理,多沟通理解包容。在生活中夫妻之间有时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钟*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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