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被告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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