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限公司与被告陈*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象山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苗*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县**限公司与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象山县**限公司与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上海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苗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朱*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大连市**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