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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找**民委员会与陈**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远县找*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远县找*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我村村民,村委会依规定按每亩45元供应夏秋季的农田用水,至今,被告共欠村委会水费2776元拒不给付。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水费277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即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系怀远县找郢乡草庙行政村村民。原告依据怀*农委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农田灌溉,每亩农田收费45元。2010年至今,经原告结算,被告共计欠水费2776元。因被告一直拖欠水费款不付,2014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水费277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找*民委员会向被告供用农田灌溉用水,被告也使用了村委会提供的水源,应当缴纳水费,但被告拖欠不缴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给付原告原告怀远县找*民委员会水费2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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