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民委员会诉被告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远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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