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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某某某恢复原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收到王*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要求:一、王*停止恢复祖坟和立碑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000元;二、确认嵊州市里南乡叶*员会的处理意见书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它是一种权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起诉人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诉讼材料看,起诉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另外起诉人起诉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本案起诉人要求确认嵊州市里南乡叶*员会的处理意见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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