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徐**与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徐*分别居住在被告赵*家楼下的二楼和一楼,赵*家住三楼。由于年久失修,从2009年11月份开始,被告家的卫生家开始漏水,造成原告朱*家天棚潮湿,墙皮脱落,脏水从朱*家的卫生间流到餐厅和阳台后,又流到一楼原告徐*家,造成损失。现朱*、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并承担部分修缮费用,被告赵*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朱*、原告徐*各支付125元,被告赵*支付550元作为赵*家卫生间的修缮费用,修缮于2010年9月1日之前结束,施工应保证质量。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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