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康市**民委员会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李*。

委托代理人:胡*。

2015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永康市*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诉朱*、永康*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永康市*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请求判令朱*、永康*有限公司返还被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永康市*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所诉事项,涉及的是两被诉人占用集体土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建造厂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性质的土地,其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处罚等,均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权限范围,并非民事诉讼调整范畴。为此,对起诉人永康市*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永康市*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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