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诉被告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民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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