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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与赵**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与被告赵**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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