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与被告赵**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平市河西镇仙河路继忠饭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李**等诉岳花堂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赵**诉赵**等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与首钢**限公司生命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凤凰城幼儿园、刘**、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鱼*与中国联合**治市分公司、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家土、李**、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吴*、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韩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与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