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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陈**、上海绿**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上海绿**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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