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上海绿**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麻顺柱、陈**与叶**、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尚国、淮安**开发区天泰轮胎修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南*、南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淮安**有限公司与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旭梅与扬州报**责任公司、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束**、束华国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移动**司大丰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