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移**司大丰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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