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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泰州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泰**资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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