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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与贡海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吉生与被告贡**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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