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俊兵与被告泰州**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俊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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