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乔**、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乔**、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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