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凤鸣与被告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凤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凤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凤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栾凤鸣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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