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欢与被告卞**、姜*、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欢于2016年1月30日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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