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泰**有限公司、张*、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