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昆山市**计有限公司、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昆山**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司××、严**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房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看靖江”(网址为www.kanjingjiang.com××网站是被告运**司开办的网络论坛,被告严**是运**司的法定代表人,严**在“看靖江”网站所使用的网名为“北漂一生”,并具有超级版主的身份。原告在“看靖江”网站注册了名为“jjlf”的用户帐户,在该网站聚焦靖江版块中的“实验学校搬迁北二环方案敲定”主题帖后跟帖发表意见,2015年2月12日22点12分、22点15分,被告严**以“北漂一生”的网名发帖针对原告进行谩骂、诽谤,帖子中所写的“刘*”与原告真实姓名读音相同,字形相近,而且是“@jjlf”的形式,帖子内容中其表述某局长说原告是一条狂躁的狗、敲诈政府谋利、子女想去城北小学未果而攻击教育局局长等等侮辱、诽谤性内容。严**的发帖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特别是其利用自己是知名网友、网络版主的身份进行放大性传播,帖子的点击量达5000次,对原告的名誉损害超出了普通网友网络言语的侵害。原告发现该帖子后,发帖通知网站要求删除骂人的帖子,但其一直未删除。另,原告查询得知“看靖江”网站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申请手续,擅自从事电子公告服务,属于非法网站。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运**司提供“北漂一生”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2、被告运**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运**司删除“看靖江”网上谩骂原告的帖子;4、被告运**司关闭“看靖江”网站。

被告辩称

被告严**、运**司辩称,一、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本案原告刘*与其诉称侵权帖子中所指的“刘*”有一字之差,代表了不同的法律主体,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被侵害对象。二、“北漂一生”不是严**使用的网名,严**不是侵权人。三、运**司已经删除了含有侵权内容的帖子。四、原告没有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过通知,说明本案原告并非被侵害对象。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北漂一生”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但前提是原告已经证明其为被侵害对象,否则运**司有权拒绝。综上,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看靖江”(网址为www.kanjingjiang.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运**司,严礼红系运**司的法定代表人。“看靖江”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号为苏ICP备14021692号,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该网站为网络论坛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北漂一生”是“看靖江”网的超级版主,管理网站中的聚焦靖江版块,其网名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jjlf”是原告在“看靖江”网注册的用户名。

2015年2月12日“北漂一生”在“看靖江”网聚焦靖江版块上的“实验学校搬迁北二环方案敲定”主题帖下发帖,22时12分发的帖子内容为“刘*,你知道靖江政府怎么评价你吗?反正某局长当着我的面,说你就是一条狂躁的狗,见人就咬。今天不过是揭露下你卑鄙无耻的一面,你就如此狗急跳墙了?你造谣市政府北迁,这是靖江网友众所周知的事情,还在这里狡辩,要不要脸?一个胡作非为的混混,还在这里故作坦荡,整个靖江估计找不出第二个了吗?反耻之徒山寨看靖江,还大放阙词,果真是厚颜之极。在靖江,敲诈政府还有比你刘*更甚的吗?因为你老婆没有进人民医院,接下来你的所作所为与禽兽何异?我有自己的企业,去年开票超过百万,我不需要从政府去获取任何效益,甚至本站没有任何商业广告一样正常运作,本人愿意自掏腰包赞助看靖江,纯粹是个人爱好。不错你上网确实久,以至于政府部门都知道你是个网络流氓,妓女一样的人品还在这装纯,骗取网友同情,你的下贱是无底线的。是啊,我哪里像你一样,公然打电话去威胁政府领导,敲诈政府这方面确实不如你。我在网络提出建议,致力于改善靖江。而你的在阴暗的角落算计官员,全是为了多敲诈些钱财,这本身没有可比性”,22时15分发的帖子内容为“jjlf,也就是刘*,当年为了自己女儿能上城**学,发贴指名道姓攻击教育局局长范**。某领导后来对本人说,刘*这种行为早晚弄不好会将自己送进班房。我也知道一句话,叫做玩火者必自焚”。

原告发现上述内容后,在“看靖江”网发帖要求删除,标题为“严礼红,既然删贴就请你把骂人的话全删了!”。2015年2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2月17日“看靖江”网主动删除了“实验学校搬迁北二环方案敲定”主题帖,该帖回复量为102次,浏览量为5517次,删除原因为违规内容。

审理过程中,本院责令运**司提供“北漂一生”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运**司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回复称“看靖江”网的用户注册时仅需填写安全码、用户名、密码、Email、验证码四个必填项目即可登录,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不属必须填写项目,运**司核查“北漂一生”的个人资料页面,其注册时仅填写了邮箱xunfei2288@163.com,其注册IP为58.24.173.248,上次访问IP为221.239.22.212,其他信息无法核查,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2015年2月12日“北漂一生”在“看靖江”网站上发帖,从内容上看,帖子中存在多处辱骂人身、贬损人格的言词,侮辱性质明显;从对象上看,帖子中所指“刘*”与原告的姓名字音相同、字形相近,“jjlf”的网名也为原告所使用,因此,“北漂一生”在网络上发帖谩骂原告,帖子被众多网友回复、浏览,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名誉权。两被告辩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是被侵权人,原告与“刘*”不是同一主体、无权起诉等,未能举证予以证实,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北漂一生”在网络论坛上发帖侵害原告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北漂一生”的真实身份,原告主张“北漂一生”是严礼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仅有原告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此主张,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已经诉请运**司提供“北漂一生”的身份信息,其可待运**司提供有关信息后,另行主张权利。

“北漂一生”是“看靖江”网的超级版主,负有管理论坛“聚焦靖江”版块的职责,而其公然在该版块上发布谩骂帖,视同“看靖江”网的行为,运**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运**司辩称其已经删除了侵权帖,但其对网站上的违规内容疏于审核,未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并且其实际删除时间在原告起诉之后,故其仍应承担责任。侵权公民名誉权责任的方式为赔礼道歉,根据本案具体侵权形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情节,本院确定先由运**司在本市《靖江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运**司在其“看靖江”网为“北漂一生”提供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运**司提供“北漂一生”的身份信息。《全**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原信息产业部进一步规定申请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还应当建立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版主负责制度要求网站对各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负责监管信息内容,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应报受理其专项审批的通知管理局备案;用户登记制度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北漂一生”是网站的超级版主,运**司应当掌握“北漂一生”的身份信息,其仅提供了网络地址,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应当判令其限期提供。

至于原告要求关闭网站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向行政机关反映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山**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提供“北漂一生”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被告昆山**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公开赔礼道歉,方式为在《靖江日报》上刊登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昆山**计有限公司删除“看靖江”网上2015年2月12日“北漂一生”发布的含有谩骂原告内容的帖子(已履行××。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昆山**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本院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至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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