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张*、潘*、孔*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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