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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