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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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