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吴**、姜堰区**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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