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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于根与陈志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树根红、树于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依法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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