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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