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与被告张*、张**、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适用筒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及法定代理人何*、被告张*、被告张**及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称:2015年4月12日,被告张*到原告何*家中找原告何*出去玩,随后在被告家门口,被告张*将原告何*推倒,导致原告何*门牙磕断掉落。后原告何*在家人陪同下到宿**医院四次治疗,花去医药费536.35元。故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6.35元、误工费600元、交通费160元、后期治疗费13000元,合14456.35元。

被告辩称

张*、张**辩称:张*没有推倒原告何*,不应该赔偿。

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自然状况。

2、照片两张。证明原告当时受伤情况。

3、原告在宿州市立医院病历和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情和支出的医药费用等。

4、灵璧县娄庄镇戈店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在2015年4月我村居民张**女儿张*和何*女儿何*,还有几个小孩在一起玩,期间张**女儿张*把何*女儿何*推倒,何*门牙摔断。事后张**找我们村里调解,后来张**没有接受村里调解意见。

5、安徽**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何静的后续治疗费用:a采取全瓷牙冠进行修复,全瓷义牙冠(包括治疗费)每颗3000.00元;b全瓷义牙冠使用期限为10年,所更换的牙冠每颗2000.00元;c牙齿损伤的赔偿期限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寿命”。

6、证人李*甲、范*、何**、候某书面证言。证明在2015年4月12日下午,何*和张*在李**家门口玩,张*把何*推倒,何*的牙磕断了。

7、证人李*乙到庭作证。证明在2015年4月12日下午,我与何*和张*等人在李**家门口玩游戏时,张*抓住何*的手和腿,张*没抓住,何*也没站稳,她俩在一起无意中摔倒了,何*牙就掉了。

8、证人何*文到庭作证。证明在2015年4月12日下午,我与何*、张*、李**、李**、何**等人在李**家门口玩游戏时,张*拉住何*的手,一不小心倒了。

张*、张**对何*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何*提供的书证1.无异议,予以认可;对何*提供的书证2、3,无异议,认为与被告没有关系;对何*提供的书证4,有异议,当时找村里调解是被告张**同学找的,被告没有同意;对何*提供的书证5,无异议,被告认为与自己无关;对何*提供的书证6,有异议,该证明是原告父母找证人写的,不是证人的本意;对何*提供的到庭的证人证言7、8,被告有异议不予认可。

张*、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自然状况。

2、证人李*甲、范*书面证言。证明在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书面证言,是何*的父亲找我写的,他说什么我就写什么。

3、证人何**、候某书面证言。证明在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书面证言,是何*的母亲找我写的,她说什么我就写什么。

何*对张*、张**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张*、张**提供的书证1.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对张*、张**提供的书证2、3,有异议,证人到庭作证了,应以证人当庭说的为准。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因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2、3、5,被告虽无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该3份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能证明本案的部分事实,该3份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4,因被告当庭否认,且灵璧县娄庄镇戈店村村委会没有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对该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7、8,虽被告有异议,不认可,但该3份证据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因原告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提交的书证2、3,因证人己到庭作证,且明确表示己当庭所述为准,故本院对上述2份书证不予采信。

被告王**没有提供答辨意见,也没提交证据。

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3月7日下午,何*、张*、何*文、李**、李**、何**等人在李**家门口玩游戏时,期间被告张*将原告何*碰倒,造成原告何*上门牙磕断一颗。原告何*受伤后,到宿**医院治疗,花医疗费536.35元。

2015年5月7日,经安徽**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何*后续治疗费用为:a采取全瓷牙冠进行修复,全瓷义牙冠(包括治疗费)每颗3000.00元;b全瓷义牙冠使用期限为10年,所更换的牙冠每颗2000.00元;c牙齿损伤的赔偿期限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寿命”。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的举证及起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请求被告张*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关于原告请求张*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张*在与他人玩游戏中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摔倒造成门牙磕断,该事实己经庭审予以证实,故原告受伤与被告张*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张*对原告身体所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原告和被告张*在与他人玩游戏中发生碰撞而造成的,并非是原告的故意行为造成,因此应当减轻被告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比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原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张*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负40%。因张*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张**、王**作为张*的监护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项损失项目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

关于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536.35元。

关于误工费。因原告在纠纷发生时系在校学生,无误工损失,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虽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交交通费用的证据,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酎情支持交通费100元为宜。

关于后期治疗费用。该治疗费用尚未产生,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何*的各项损失为636.35元。根据双方责任分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381.81元(636.35×60%)。

综上,原告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事实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王**未按指定期间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一百三十二条、笫一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王**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何*医疗费536.35元、交通费1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636.35元的60%,即381.81元;

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