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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高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判决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的时间是2013年3月8日下午,5天后的3月14日被申请人才到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成像检查,这5天时间什么都可能发生,不能归责于申请人。2、一、二审均以高度盖然性来推定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申请人行为造成,本案的事实真相已经被核磁共振成像报告证实,不存在无法查明的情况,高度盖然性原则失去了前提条件,据此作出的判决是荒谬的。3、腿部韧带如出现损伤是非常疼痛且不可行走,被申请人自事发后不但去上班,还往返医院多次,这对于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的病人是不可能的。4、二审法院的调查取证具有明显的选择性,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裁定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高*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3月8日发生撕打行为并双双摔倒在地,后高静因不适至滁州**民医院治疗,经过该院2013年3月13日的门诊治疗,2013年3月14日拍片检查,2013年3月15日以及至2013年4月15日的检查治疗,通过上述的一系列诊疗,确诊高静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因王**申请再审期间,并没有提供能够改变原判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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