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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闫文阔生命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闫文阔及颍上县**村村委会、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故意回避监护人责任,责任划分明显不当,违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其在水塘取土,导致水塘面貌发生改变,安全隐患增加,从而认定其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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