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安徽路**限公司、国元农业**太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勤诉被告张**、安徽路**限公司、国元农业**太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朱*勤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3日,朱*勤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