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勤诉被告张**、安徽路**限公司、国元农业**太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朱*勤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3日,朱*勤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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