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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殷**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殷**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刘**未按时参加调解,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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