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姚**与被告方**、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姚**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方**、姚**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