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刘XX、丁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刘XX、丁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刘XX、丁XX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刘XX、丁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刘XX、丁XX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