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朱**与朱**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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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杨**、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浙江**产管理局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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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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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与郝**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南海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