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浙江**产管理局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浙**产管理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2月15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