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浙**产管理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2月15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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